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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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55號上訴人 楊迪嵐
楊士峰 上2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彥君 被上訴人冠中金邸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羅品昇 被上訴人 陳佳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2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255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一)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343,736元(計算式:63160×2
74.6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7,020元,未據上訴人2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二)第一審判決就被上訴人冠中金邸管理委員會部分係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2人猶列冠中金邸管理委員會為被上訴人,是否具有上訴利益,請斟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上訴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書記官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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