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5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楷諺具保人謝逸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逸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謝逸文因受刑人陳楷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前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陳楷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274號),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6萬元,由具保人謝逸文繳納同額現金後,已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釋放受刑人,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為憑。嗣該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0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而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受刑人經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且拘提未獲,而查無受刑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另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8月31日中檢永明111執字第10222號通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警員拘提報告書各1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各2份在卷可按,足認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子儀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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