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2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2138號債權人 李宗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蔣玉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具狀陳明債務人蔣玉花向債權人之父借款新臺幣50萬元,此部分借款應向債權人清償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