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4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4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4154號聲請人 汪榆珊
汪鈺翔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授權書正本。
二、聲請人簽章之遺產繼承拋棄書正本(如為外文,應檢具中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
三、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須註明第1至4順位繼承人,不論存歿)。
四、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五、聲請人汪榆珊、汪鈺翔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勿省)正本。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品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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