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監宣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陳報或報告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監宣字第506號聲請人 鄭潘隆 上列聲請人陳報財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即受監護人之財產清冊陳報狀,關於「不動產」、「動產」(包含存款餘額)、「債權」、「債務」等資料均應填載,如無不動產、動產、債權、債務,或狀況不明,亦應填載「無」或「不詳」,不得空白;並請聲請人即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一併於陳報狀狀尾簽名蓋章。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品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