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51號上訴人 陳宏銘 視同上訴人 陳宏益 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24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書記官王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