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1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建富指定辯護人康春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建富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玖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洪建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又所犯係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四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期間至同年七月十三日止;嗣羈押期間屆滿,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同年七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在案。
二、茲被告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至,經訊問後,本院認被告自白部分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並有多位證人證述及卷內資料可佐,足見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所犯又係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於此情形下為妨礙審判程序進行或規避刑罰之執行,顯有逃亡之可能性,且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對社會危害甚鉅,茲為確保將來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及刑之執行,審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是上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九年九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法官巫美蕙法官陳鈴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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