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羅簡字第185號
原 告 林佩縈
被 告 吳慧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元,及附表編號1至15所示金額分
別自附表編號1至15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
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叁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5月間以「 吳安妮 」、被告之夫
「 簡慧民 」名義參加原告所邀集之合會各1會,會期自94年5
月10日起至97年4月10日止,每會新臺幣(下同)10,000元
,會員連同會首共36會,採內標制,並於每月10日開標,最
低標為1,000元,以投標金額最高者得標(下稱系爭合會)
,嗣被告於94年8月10日以「吳安妮」之名義投標,並以1,
900元標得合會金,復於95年3月10日以「簡慧民」之名義投
標,並以1,200元標得合會金,原告遂先後將被告所標得之
合會金289,200元、320,000元交付被告,被告並於附表所示
日期簽發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本票交付原告,以擔保往後
每月死會會款20,000元之支付,詎被告自96年2月10日起即
拒不繳納附表編號1至15所示死會會款,迄今仍未清償,為
此,爰依合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會款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於聲明異議狀中表示本件
債務尚有糾葛等語。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互助會簿、附表編號1至1
5所示本票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僅於聲明異議狀中表示本件債務尚
有糾葛等語,惟未提出任何反證以實其說,核其所辯自難採
信,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2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
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會員應於每期標會後3日內交付會款
。會首應於前項期限內,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連同自己之
會款,於期滿之翌日前交付得標會員。逾期未收取之會款,
會首應代為給付。會首依第2項規定代為給付,得請求未給
付之會員附加利息償還之,民法第709條之1第第1項、第709
條之7第1項、第2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既與原告
訂立系爭合會契約,並簽發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本票予原
告,以擔保往後每月死會會款20,000元之支付,揆諸上開規
定,被告即有依約於附表編號1至15所示到期日給付原告會
款之義務,而被告並未按期給付會款,則原告自有請求其給
付會款及利息之權利。從而,原告本於合會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300,000元,及附表編號1至15所示金額分別自附
表編號1至15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7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
告如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2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藍友隆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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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日│本票號碼│發票人│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
│號│(民國)│││(新臺幣)│(民國)│(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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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年3月11日│CH092970│吳慧英│20,000元│96年2月10日│9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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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年3月11日│CH092971│吳慧英│20,000元│96年3月10日│9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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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年3月11日│CH092972│吳慧英│20,000元│96年4月10日│9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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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年3月11日│CH092973│吳慧英│20,000元│96年5月10日│9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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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年3月11日│CH092974│吳慧英│20,000元│96年6月10日│9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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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年3月11日│CH092975│吳慧英│20,000元│96年7月10日│9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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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5年3月11日│178036│吳慧英│20,000元│96年8月10日│9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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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5年3月10日│178037│吳慧英│20,000元│96年9月10日│9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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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5年3月11日│178038│吳慧英│20,000元│96年10月10日│9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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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5年3月11日│178040│吳慧英│20,000元│96年11月10日│9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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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年3月11日│178041│吳慧英│20,000元│96年12月10日│96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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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5年3月11日│178042│吳慧英│20,000元│97年1月10日│9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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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5年3月11日│178043│吳慧英│20,000元│97年2月10日│97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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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5年3月11日│178044│吳慧英│20,000元│97年3月10日│97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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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5年3月11日│178045│吳慧英│20,000元│97年4月10日│9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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