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8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840號
法定代理人  李健發
一、原告因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禾昌企業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106元,應繳裁
   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0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並請敘明本件請求權依據為
   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