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12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1263號
法定代理人  陳榮春
訴訟代理人  楊榮俊
被   告  杞子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原告所在地之管轄
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租用營業小
客車合約書約定條款第10條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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