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金簡上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金簡上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簡上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奉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嘉義簡易庭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109年度金簡字第49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9年度偵字第3504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奉萱前因疾病不能到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以110年度金簡上字第5號裁定停止審判確定。被告 嗣經 治療後,主治醫師張○○評估可以到庭,此有臺中榮民總醫院灣橋分院112年9月7日中總嘉精字第1122501090號函附卷可考,是首開停止審判之原因已經消滅,本院應繼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第364條、第455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育汝
法官鄭富佑法官粘柏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書記官連彩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