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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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98號原告 廖俊弼 (住居所詳卷)被告 林律谷 (住居所詳卷)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112年度簡字第164號,原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韋丞
法官詹皇輝
法官黃郁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