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20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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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206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陳幸慧 債務人 劉慧珍 債務人 黃世燿
一、㈠債務人劉慧珍、黃世燿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1.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肆仟陸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壹仟柒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3.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貳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劉慧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玖萬柒
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上開債務人劉慧珍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劉慧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世燿給付之。
債務人劉慧珍、黃世燿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債務人劉慧珍、黃世燿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