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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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0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1028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江聰龍 被告九大視訊系統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董麗敏 被告 劉文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佰伍拾捌萬捌仟柒佰元,及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九大視訊系統有限公司(下稱九大公司)於民國104年
10月15日邀同被告董麗敏、劉文郁為連帶保證人,並簽訂保證書及約定書,約定就被告九大公司負欠原告現在(含國去所負現尚未清償)及將來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等其他債務,在新台幣(下同)1050萬元之範圍內,願與被告九大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
㈡嗣被告九大公司於105年5月19日起陸續邀同被告董麗敏、
劉文郁向債權人借款10筆,金額合計1000萬元(各筆借款金額、餘欠餘額、借款起訖日、最後付息日、利率、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載),另分別簽訂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
㈢詎被告九大公司僅攤還本金41萬1300元,並繳付利息至附表
所示之最後付息日止即未再依約履行,依上開約定書第5條第1款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迄今被告九大公司尚積欠本金共計958萬87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惟迭經原告催討未果。被告董麗敏、劉文郁既為被告九大公司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㈣聲明: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958萬87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款憑證、約定書、保證書等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958萬8700元,及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君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