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
原告丙○○
庚○○同上甲○○同上乙○○同上戊○○同上己○○同上丁○○同上被告辛○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3973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謝靜慧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