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3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5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最高法院於民國85年9月26日,以85年台非字第276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嗣於95年
8月1日移由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年6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請法務部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乃聲請免其處分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何信慶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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