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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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0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2月7日21時30分許,因犯公共危險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6年5月4日,以96年度交簡字第607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104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4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受刑人所犯係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是因其上開判決所受宣告之刑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應減為罰金新臺幣2萬元,並應依同條例第9條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漢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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