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6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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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七七00號判決(偵查案號:九十五年度速偵字第一七一七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三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