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92號聲明人甲○○代理人丙○○
樓被繼承人乙○○生前最後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明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伊為被繼承人之弟,即被繼承人第三順位繼承人,而相對人於民國96年1月17日死亡,而前順序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死亡,為此聲明拋棄繼承等語。
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甚明。聲明人主張其與相對人之姊弟關係,然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足資佐證,經本院通知補正聲明人與被繼承人具有姊弟關係之身分證明文件,聲明人具狀表示無法補正,尚無從認定聲明人與相對人有姊弟關係,揆諸首揭說明,聲明人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駁回其聲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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