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56號原告優志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71,000元,應繳裁判費32,4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31,482元(併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書記官李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