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7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藏匿人犯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8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藏匿人犯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 李昆山 因犯刑法第164條第1項之藏匿人犯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322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29號),判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屏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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