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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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44號原告乙○○
號丁○○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李清輝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18,
3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6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