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2237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223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甘雨潔
被   告  莊金章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北簡字第2237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4月3日下午4時在
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力菁
  書記官 陳黎諭
  通 譯 楊智順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貳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參仟陸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捌仟貳佰捌拾伍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陳黎諭
法官郭力菁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書記官陳黎諭
計算書:
┌──────┬───────┬───────────┐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
├──────┼───────┤減縮後,請求98,285元及│
│合計│1,000元│附帶利息,故訴訟費用中│
│││1,000元由被告負擔,其│
│││餘減縮部分訴訟費用由原│
│││告負擔。│
└──────┴───────┴───────────┘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