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460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被 告 李貴 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289元,及其中新臺幣79,189元自民國
93年4月20日起至民國93年5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93年5月2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