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14號
原告鄭O仁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
段誠綱 律師
黃博聖 律師
被告鄭O銘(兼鄭O燕芳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李嘉泰 律師
葉昱廷 律師
被告鄭O誠
訴訟代理人 鄭佑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參佰肆拾捌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定有明文。而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稅捐機關之房屋課稅現值、核定金額及土地之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均難認可適時反應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自不得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基礎。又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判意旨參照)末按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追加請求被告鄭O銘應將林口育樂事業有限公司之股票,交付予全體繼承人及偕同原告將股東名簿所載股東登記為全體繼承人,並將中和農會及華南銀行遭被告鄭O銘盜領之存款返還予全體繼承人,依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遺產分割之,則被繼承人 鄭炳煌 遺產總額為新台幣(下同)125,546,938.5元,原告主張其應繼分為4分之1,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分割所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計算為31,386,734元(=125,546,938.5×1/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06,732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22,384元後,應補繳納裁判費為284,348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茵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宜均
附表:被繼承人之遺產及核定價額
編號
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或股數
參考依據
本院核定價額
(新臺幣)
1
華南銀行中和分行存款:
①帳號000000000000:
新台幣3874元
②帳號000000000000:
新台幣0.91元
③帳號000000000000:
新台幣4269.45元
④帳號000000000000:
❶日幣2,101元(換算新台幣421.46元)
❷美金79.07元(換算新台幣2560.68元)
依本院卷一第471頁至第475頁遭領款後餘額、臺灣銀行2024/12/31排告匯率(新台幣0.2006/1日元;新台幣32.385/1美元)
11,126.5元
2
中和農會存款
①帳號00000000000000:新台幣3元。
②帳號00000000000000:新台幣13元
依本院卷一第451頁至第455頁遭領款後餘額
16元
3
896股
依本院卷一第439頁所載股數、依職權查詢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查得追加起訴日收盤價14.5元(896×14.5=12,992元)
12,992元
4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現金股利
依本院卷一第439頁
4,150元
5
林口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股
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
637,481元
6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109年度存字第1689號提存款
依原證11提存通知書
2,215,987元
7
對鄭O銘之債權暨自109年1月21日起算5%年息之利息
依原證4於109年4月2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
2,108,362元
(債權本金)
8
對鄭O銘之債權
依原證12於110年11月17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
15,619,999元
9
對鄭 王燕芳 之債權暨自103年5月25日起算5%年息之利息
依原證14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家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暨判決確定證明書
2,000,000元
(債權本金)
10
對鄭王燕芳之債權
依原證15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更二字第78號民事判決
1,800,030元
11
對鄭王燕芳之債權
依聲請人主張
10,440,435元
12
對鄭O銘之債權
依聲請人主張遭提領之金額
2,268,920元
13
新北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2樓之1)及座落之同區域新和段6地號土地
總面積:
85.83㎡
1/1
經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左列房地同棟之建物成交行情,每平方公尺305,808元。(計算式:305,808×85.83=26,247,500元)。
26,247,500元
14
新北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2樓之2)及座落之同區域新和段6地號土地
總面積:
139.54㎡
1/1
經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左列房地同棟之建物成交行情,每平方公尺305,808元。(計算式:305,808×139.54=42,672,448元)。
42,672,448元
15
新北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2樓之3)及座落之同區域新和段6地號土地
總面積:
63.79㎡
1/1
經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左列房地同棟之建物成交行情,每平方公尺305,808元。(計算式:305,808×63.79=19,507,492元)。
19,507,492元
總計 125,546,93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