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號
聲請人 葉昌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110-NE-0000000-0
1
10,000
2
鼎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12-NE-0000000-0
1
10,000
3
鼎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12-NE-0000000-0
1
10,000
4
鼎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12-NE-0000000-0
1
10,000
5
鼎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12-ND-0000000-0
1
1,000
6
鼎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12-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