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號

聲請人 葉昌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鼎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10-NE-0000000-0

1

10,000

2

鼎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12-NE-0000000-0

1

10,000

3

鼎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12-NE-0000000-0

1

10,000

4

鼎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12-NE-0000000-0

1

10,000

5

鼎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12-ND-0000000-0

1

1,000

6

鼎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12-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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