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6號

聲請人

即告訴人 鮑秀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 劉世容 竊盜案件(112年度易字第293號),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但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僅具律師身分之告訴代理人得於審判中檢閱卷證,告訴人本人若非律師,自不得為之。

二、經查,聲請人鮑秀芬乃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93號竊盜案件之告訴人,惟其非律師,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自不得檢閱上開案件之卷證。從而,聲請人聲請閱覽該案卷宗,於法無據,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沈婷勻

                  法 官 陳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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