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7號

原告 黃秀雯

被告 洪啟華

兼法定代理

蔡孟倫

洪劍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民二庭法官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書記官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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