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37號

原告 丁莉莉

被告開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振坤

被告 洪進

林宗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8萬8,000元(計算式:58萬8,000元+10萬元=68萬8,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書記官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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