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127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71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張逸昇

上列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271號民國113年10月4日所為裁定附表編號3宣告刑欄應更正為「有期徒刑9年」。

  理 由

一、按裁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271號民國113年10月4日所為裁定附表編號3宣告刑欄誤寫為「有期徒刑9月」(原確定判決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判決附表一之一判處有期徒刑9年確定),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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