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71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張逸昇
上列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271號民國113年10月4日所為裁定附表編號3宣告刑欄應更正為「有期徒刑9年」。
理 由
一、按裁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271號民國113年10月4日所為裁定附表編號3宣告刑欄誤寫為「有期徒刑9月」(原確定判決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判決附表一之一判處有期徒刑9年確定),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