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9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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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95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尤祥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尤祥安自民國一一四年八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尤祥安因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坦承犯行,且有原判決所載證據足以佐證,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類案件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7款規定,於民國114年5月13日裁定自114年5月13日起羈押3月。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於警詢、偵訊中自承:接單近20單,且因貪婪而持續依指示為之等語(61442號卷第27、107頁),足認被告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衡以現今詐欺集團猖獗,詐騙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及民眾財產安全,被告本案所為不僅造成被害人受有財物損失,影響我國交易秩序,且所為製造金流斷點,並使被害人難以追償,亦增加檢警機關追緝之困難,犯罪所生損害非輕,考量為保全後續審理、執行程序之進行及社會整體安全之維護,經權衡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8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捷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