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275號
原 告 莊鈞傑
被 告 江梓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江梓豪應由本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
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
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
、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江梓豪(民國00年0月00日生)於原告起訴時,原為
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而應由其法定代理人 黃琇婷 代為訴訟
行為。嗣於訴訟繫屬中,被告江梓豪現已成年取得訴訟能力
,其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理權即因而消滅。因本件兩造迄未
聲明由被告江梓豪本人承受訴訟,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
告 林宥全 應由本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張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