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338號
上 訴 人 黃秋燕
被上訴人 耀晴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炳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