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保險小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保險小字第7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被   告  簡育昕
       朱建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二人之住所地均在新北市石門區,此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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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原告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連帶負賠償損害責任,而侵權行為地亦係位於新北市
石門區,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書記官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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