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04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045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丁文洲 債務人 李崇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尚未清償之本金及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書記官彭聰敏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