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小字第13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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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小字第137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丁 ○
     庚○○
      己○○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
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四六五計算之
利息」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四六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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