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勞小字第1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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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富全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略以:其自民國(下同)96年6月20日起受雇擔任被
告催收人員,底薪初為新臺幣(下同)27,000元,因績效不佳
遭降級減薪為21,000元,進而於98年7月10日以原告出勤狀
況不佳為由,要求原告填寫「離職申請表」,片面終止勞動
契約,合計原告在被告公司任職2年2個月,前六個月平均工
資29,643元,每日工資700元,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第
2款規定,被告應於20日前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且原告尚有
14日特別休假未休,被告亦應給付特別休假日工資,被告違
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為此原告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請求
被告給付原告資遣費32,079元,預告期間工資14,000元及特
別休假日工資9,800元,合計55,87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提出平
均工資表、求償明細表、離職申請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薪資)存摺、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協調申請書及紀錄
等影本佐證云云。
二、被告辯稱略以:被告公司原以受銀行委託承攬催收欠款為營
業項目,原告初任職被告催收主管,底薪27,000元及主管加
給5,000元,業務獎金另計。98年1月起,原告因績效不佳而
降級為進階催收人員,薪資調整為25,000元,業務獎金另計
(不再領取主管加給5,000元),原告仍不知警惕,績效不佳
且請假過多,自98年6月1日起,再降級為催收人員,薪資調
降為21,000元,業務獎金另計。詎原告屢勸不聽,多次在上
班時間趴在桌上睡覺、經常不假外出及任意請假,違反工作
規則情節重大,經被告公司調閱辦公室錄影資料比對,為維
持工作紀律及被告公司管理規則,不得不開除原告。原告係
遭開除而非資遣,其提起本件訴訟應無理由等語,並提出離
職申請表、人員績效評估表、原告工作狀況一覽表及出勤表
等佐證。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前揭資料在卷,惟對於被
告主張原告嚴重違反工作紀律,不但在上班時間趴在桌上睡
覺,甚且有請假過多、不假外出等情事,卻又坦承不諱,辯
稱其看到主管外出,覺得自己趴在桌上睡覺不會怎樣,也沒
有人警告過我云云,載明筆錄在卷,與被告提出原告工作狀
況一覽表及出勤表等有關原告嚴重違反工作規則之事證相符
,且證人(與原告同一辦公室之同事) 黃國棟 、丙○○亦到庭
就原告工作態度不佳等事實證述明確,亦經載明筆錄在卷。
本件被告(雇主)係因勞工(原告)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未
經預告終止系爭勞動契約,核與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
款規定並無不合,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
駁回。本件待證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即毋
庸一一審酌,併此敘明。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法官鍾華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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