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裁字第210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2年裁字第2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路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二一○號
上訴人鵬裕交通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訴人長江交通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乙○○右當事人間因違反公路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六四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六四號判決提起上訴,惟對原判決究有何違背法令情形,未見一語指及。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趙永康法官林清祥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彭秀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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