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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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2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毒偵字第145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0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按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但訴訟關係人在場或本法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3條、第6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文鎮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5年9月28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該日適逢颱風來襲,經基隆市政府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發布該日停止上班1日,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淑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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