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54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施世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善修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萬4,355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4萬4,3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1,195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萬4,355元,尚欠新臺幣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