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9號原告 楊清科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原告於民國103年1月29日具狀向本院(經本院103年2月5日收狀)提起行政訴訟,惟查:
一、按起訴,如為普通訴訟程序,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
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就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2年7月30日北環稽字第00-000-000000號裁處書及新北市政府102年12月6日北府訴決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案號:0000000000號)不服,而向本院提起撤銷訴訟,而本件原處分之罰鍰數額為新台幣10萬元,既在40萬元以下,且另就該裁處環境講習2小時亦屬輕微處分,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及第4款,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則本件原告應預納第一審起訴裁判費2,000元,然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志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