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56號原告 李宗富 被告 廖家平 被告祥俐裝潢材料有限公司代表人 簡義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審交易字第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2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1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廖家平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管轄之第1審於民國103年1月17日上午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3年
2月7日下午5時許宣判,有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23號卷宗1份附卷可稽,然原告李宗富於該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0
3年1月24日,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戳1個在卷可憑,則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並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蘇揚旭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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