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0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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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О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含玻璃球壹個)及玻璃球內含安非他命殘渣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三一二號案件業經處分不起訴,該案查扣安非他命吸食器乙組(含玻璃球乙個)及玻璃球內所含安非他命殘渣分屬第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所用器具(聲請書略載為查扣安非他命吸食器乙組),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核上開扣案安非他命吸食器乙組內含安非他命,依其製造及使用目的可認為專供施用安非他命之器具,其內之安非他命殘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第二級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恒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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