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智簡字第11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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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智簡字第1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智簡字第11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晉傑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82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晉傑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透過網路方式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仿冒商標外套壹件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柒拾元追徵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簡易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與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依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規定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透過網路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三、審酌被告於民國101年,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本次又在網路上刊登銷售訊息而非法陳列仿冒商標商品,混淆民眾對商標形象價值之判斷,影響商標權人正牌商品信譽及銷售損失,損及臺灣之國際形象,危害非輕;兼衡所陳列仿冒商標之外套單價新臺幣(下同)790元,僅扣得外套1件而未查獲其他仿冒商標商品,情節相對輕微,已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尚可,學歷大專肄業,自稱經濟勉持,及其犯罪之動機、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仿冒商標外套1件,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2月15日施行),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宣告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告訴代理人喬裝買家向被告訂購上述外套所付價金870元(含運費80元),則因刑法對於沒收,採取不扣除成本之立法原則,故不扣運費,且金錢為代替物,有金額而無價額,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全額追徵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2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18223號被告張晉傑男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巷0號居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晉傑明知如附表所示商標註冊審定號之文字及圖樣,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外套等商品,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間,任何人未經前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等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又該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又明知其於不詳時間,自大陸地區浙江省,以每件新臺幣(下同)約480元之價格進貨之如附表所示之商品,所標示之商標文字、圖樣,為未得上述商標權人之同意,使用相同於該註冊商標文字、圖樣於同一商品之產品,竟仍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犯意,於民國102年3月15日至105年1月28日期間,在高雄市○○區○○路000號
2樓上網刊登於露天拍賣網站而公開陳列販售之。 嗣洪嘉徽 出於蒐證之目的,向其訂購並於104年11月5日付款870元,購得如附表所示商品1件,經送請鑑定確認係仿冒品,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商肯諾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晉傑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拍賣網頁列印照片、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表、採證照片暨寄件外包裝照片、違反商標法採證物品相片及商標對照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表1份存卷可佐,且上開扣案之商品,經送鑑定結果,認屬仿冒商標之商品無誤,此有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足憑,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至扣案之仿冒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檢察官陳俊秀附表┌──┬────┬─────┬───┬─────┬───────┐│編號│商品│商標│數量│商標註冊審│商標權人││││││定號││├──┼────┼─────┼───┼─────┼───────┤│1│外套│KENZO│1│00000000│法商肯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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