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21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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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2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1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文化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文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文化前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2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1192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2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簡源希法官莊深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