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00號原告 葉光燦 被告 陳國雄
陳美英 陳美菊 陳美華 陳志勇 陳呂翔 陳欣妘 周雅君 陳玉龍 陳泓龍 陳雯娟 陳清和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4,835元【計算式:(1934.39×800×1/2)+(3148.79×800×1614/3224)=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二)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地號全部、所有權人姓名、身份證字號、地址均勿遮隱)。
(三)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若被告已死亡,應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二、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其他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