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71號原告 郭明 被告 蔣燿光
魏渺芫 吳宜璋 鍾政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1,57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書記官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