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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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1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慶得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社團法人台灣菩提乘文教慈
善功德會、 陳玉蘭 間請求給付儲蓄互助社股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
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72,8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