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0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09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其他證明資料(本票未記載發票日,為無效票)。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書記官王振發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0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09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其他證明資料(本票未記載發票日,為無效票)。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