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4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4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403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洪繪茹 債務人 徐浚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柒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6403號利息:
┌──┬───┬──────┬──────┬───────┐│本金│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8.57%│││17712│8月26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2900元│自民國109年09月│年息0.857%││││27日起││├──┼───────┼────────┼────────┤│002│新臺幣5820元│自民國109年10月│年息0.857%││││27日起││├──┼───────┼────────┼────────┤│003│新臺幣8761元│自民國109年11月│年息0.857%││││27日起││├──┼───────┼────────┴────────┤│004│新臺幣17712元│逾期在三個月到六個月以內者,以現欠││││本金餘額按年利率0.857%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以現││││欠本金餘額按年利率1.714%計算。││││每次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九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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